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超市、食堂、餐饮单位以及城乡居住区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小型厨余垃圾处置设备,就地处置厨余垃圾。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实行净菜上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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