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押金返还、以旧换新等措施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