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