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拆除的,应当依法核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防止环境污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