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张、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温度计、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国家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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