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设施。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可回收物、危险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置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