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转运以及检查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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