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规划,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实施方案,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与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储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旅游文化、机关事务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