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 在本省经营物流、邮政、快递和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在开展寄递等业务时,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推广使用环保箱(袋)等环保包装。 前款规定以外的寄件人应当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