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