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 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