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所称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旧家具和办公器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以及其他各种大件物品等。 本条例所称装修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或者废弃物,包括装修产生的混凝土、砂浆、涂料、油漆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