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 规划和设计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应当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按规定预留电缆通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