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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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电力管线;对已有的架空管线,...
第十一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电力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输电线路,确需穿越土地并影响土地使用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
第二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和电力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因...
第三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发展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
第十三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电力建设规划及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
第四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
第十四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四条 规划和设计铁路、公路、航道(水道)、桥梁、水利工程设施应当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按规定预...
第五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电力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
第十五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电力企业及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以下地点设立并维护电力保护...
第六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
第十六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输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
第七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电力...
第十七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对...
第八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电力生产企业、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电力建设规划,负责组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建设,逐...
第十八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 根据绿化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征得工...
第九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的要求,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安...
第十九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制完备的...
第二十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事先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备案的注册登记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海底...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海底电缆公告。海底电缆公告包括海底电缆的名称、编...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危及...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 第二十六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海底电缆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制止...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海底电缆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海底电缆定期复查、监视并采取保护、维修措施。 海底电缆...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节约用电和保护电能的技术创新,积...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户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供电...
第三十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协助他人窃电以及传授窃电技术、方法。禁止生产、销售窃电...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一条 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以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所列方法窃电的,按照所接设备的额...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有窃电行为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但应当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避免因中止供电造成设备、财产重...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抄表到户,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依据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连续向用户供电。因发电、...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五条 用户对供电企业认定的窃电行为或者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工业和信息化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根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要求,可以对从事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断电措施。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破坏电力保护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工业和信息化...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埋设管道或者架设、安装、悬挂相关物...
第四十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单位和个人没有向公安机...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的,由沿海市、县、自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电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即中断供电的,由能...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户在《供用电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