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的收购经营单位和个人没有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没有建立收购台账或者收购台账的保存期少于2年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