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