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窃电装置,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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