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未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电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即中断供电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