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从事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海上作业的,由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