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户在《供用电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的,应当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电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所欠电费总额。电费违约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