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埋设管道或者架设、安装、悬挂相关物体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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