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破坏电力保护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危害电力设施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