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五条 用户对供电企业认定的窃电行为或者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