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连续向用户供电。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供电企业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