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有窃电行为的用户,可以中止供电。但应当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避免因中止供电造成设备、财产重大损失和人身伤害,避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 中止供电后,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制作书面中止供电通知书和窃电处理通知书送达对方。用户停止窃电、消除危害、交付所窃电量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后,供电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对居民用户恢复供电,对非居民用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供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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