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禁止教唆、协助他人窃电以及传授窃电技术、方法。禁止生产、销售窃电装置。 前款所称窃电行为是指以非法使用电能为目的,采用下列手段实施的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电费的用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使其失效;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 (六)使用伪造、非法充值的电费卡; (七)安装使用特制的窃电装置; (八)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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