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三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抄表到户,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依据经依法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按期向最终用户收取或者通知用户交纳。 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采取预收方式收取电费。预收电费装置由供电企业免费提供。 供电企业定期检验、更换用电计量装置的,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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