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