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六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输电、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生产和工作秩序; (二)擅自攀爬杆塔、拉线、变压器平台等电力设施或者拆卸电力设施上的器材、部件; (三)向电力线路、变电设施投掷物品或者射击; (四)在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内放风筝、气球等,或者在变电站围墙外缘1000米、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燃放"孔明灯"等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升空物体; (五)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系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擅自移动或者损害电力生产设施、标志物; (十)侵入、破坏发电、输电、变电生产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调度信息系统或者电力交易信息系统; (十一)其他危害发电、输电、变电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