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乡电力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电力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