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林业、水利、给排水、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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