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七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七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秆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安全距离规定的高秆植物,其所有者应当在电力企业告知的期限内予以修剪;拒不修剪的,由电力企业自行修剪。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高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以兼顾线路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为原则直接予以修剪、砍伐,或者请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予以修剪、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二)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的安全距离直接予以修剪;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砍伐,并不予赔偿、补偿。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高杆植物倾斜、倒伏直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企业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3日内向高杆植物管理人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周边和电力线路保护区外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