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 根据绿化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征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意,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安全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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