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九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超过4.2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施工单位在取得批准后,应当及时将施工方案通知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