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五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预留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以适应电力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