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 第二十二条 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废旧金属收购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方式、住址以及废旧电力设施、废旧金属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内容。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台账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电线、电缆和来源不明的铜、铝、铅等有色金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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