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事先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其他管道与电力管道交叉通过或者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 (二)在同杆架设其他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传输线、安装广播喇叭或者悬挂广告牌等物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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