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的要求,与周围已建其他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因其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造电力设施的,或者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妨碍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经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迁移、改造相关设施的费用由提出迁移、改造要求的一方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协商一致,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由擅自施工的单位承担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需要。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