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因地理条件和出线限制等特殊情况,确需跨越房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被跨越房屋所有者签订迁移或者防护补偿协议,制定科学、安全、合理的处置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与被跨越房屋所有者未能就房屋迁移、补偿达成一致的,可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依法征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被跨越房屋的原有高度。被跨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保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安全间距。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