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电力管线;对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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