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建成区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有条件的镇不宜新建架空电力管线;对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