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海底电缆保护 第二十六条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海底电缆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制止和查处破坏海底电缆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