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电力建设与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电能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海底电缆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海底电缆定期复查、监视并采取保护、维修措施。 海底电缆产权单位对海底电缆进行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