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十九条 实施勘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前,应当编制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工作实施方案。使用财政性资金出资勘查的项目,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的勘查工作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