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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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十九条 实施勘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前,应当编制勘查工作计划和勘查工作实施方... 第二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实施勘查之日起10日内向省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施...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不得越界勘查。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时,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应...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期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最低勘查投入按照勘查年度计算,并逐年递增。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勘...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四条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五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省人民政...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勘查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 ...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需要保留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在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 探矿权人应当按... 第三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三十条 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当按照规定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一条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或者建筑群,建设单位在选址之前,应当向...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三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设置采矿权时应当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环境风险评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四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出让采矿权: (一)可供...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五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出让采矿权,...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与申请开采矿种、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能力和技术人员。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七条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审批登记,出让采矿权。但有下列情...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八条 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应当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人应...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三十九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并对采矿权申请人保留2年的期限。申... 第四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采矿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协...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一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有关文件中明确采矿权申...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实施开采前办理下列手续: (一)编制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三条 采矿权人调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的,应当报经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采取破坏性...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自实施开采之日起1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和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五条 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需进行综合利用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六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照矿山规模确定: (一)大型及以上最长30年; (二)中型最长20年; (...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七条 采矿权人申请延续采矿期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本省产业政策; ...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八条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四十九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从价从量的原则计征。采矿权人应当向征收... 第五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五十条 在本省开采锆英石砂矿、钛铁矿砂矿、钼矿、石英砂矿等特定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主要...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申请...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原则编制...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三条 探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以上; (二)按照规...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由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六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应当向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七条 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 第五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八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 (二)采矿... 第五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十九条 采矿权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矿... 第六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十一条 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探矿权、采矿权,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探矿权、采矿权转移的... 第六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二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不按期缴交价款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请批准其采矿权的采...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缴纳矿山地质...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需要分阶...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七条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 禁止在河道、... 第六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环保、农业、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其批准的矿山地... 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的监督,依法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违法... 第七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矿产资... 第七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安全生产、环保、公安、工商、水务、林业、海洋、监察等部门做好矿产资源执法工... 第七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对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持已失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 第七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接受... 第七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 第七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依法应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而未给予行政处罚的,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 第七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规定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 第七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开采活动规定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 第七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第七十七条中规定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难以认定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第七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应当依法按照矿产资源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矿产资源实际损失价值难以认... 第八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 第八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特定矿产资源附加费等... 第八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八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 第八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供电及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违法勘查、开采的施工现场及用于违法行为的机具、设备停止供电、供水的... 第八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无采矿许可证采矿、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继续采矿或者无法确认违法行为人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除按照法律、... 第八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 第八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违法开发行为不力,自然景观... 第八十八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 第八十九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第九十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