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三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期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最低勘查投入按照勘查年度计算,并逐年递增。探矿权人申请延续勘查期限的,延续期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以延续前最后一年的年度最低勘查投入为基准,每年递增1倍。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