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二条 探矿权人在进行主要矿种勘查时,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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