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 第二十四条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经依法批准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探矿权人要求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三)经依法批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四)变更勘查单位的; (五)探矿权人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