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涉及土地复垦的,应当包含土地复垦费用,不再另行缴纳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