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七条 禁止采用小混汞碾、小氰化池、小冶炼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方法生产矿产品。 禁止在河道、行洪的滩地或者岸坡堆放和贮存矿石、废渣和尾矿。 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岩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