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六条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第六十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统一规划、统筹实施。需要分阶段实施治理恢复的,应当根据开采进度确定阶段治理恢复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费用安排、实施期限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